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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500-1000元。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发给儿童或其家长。

资助比例:受助儿童占在园儿童的10%左右。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

(一)免除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现行标准每生每年小学735元、初中935元),学校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资助比例:全省平均占在校寄宿学生的26%左右。

(2)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实现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通知》精神,我市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六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地方试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实施。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17个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标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财〔2020〕15号),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南和区、任泽区、内丘县、临西县农村小学生、初中生包括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在县政府驻地学校就读学生,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襄都区、信都区、柏乡县、隆尧县、宁晋县、清河县、南宫市、沙河市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包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在县政府驻地学校就读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天2.5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共计500元。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资助比例: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二)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1)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资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申请方式:高考录取后,学生向高中毕业学校申请。

(2)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救助对象:当年在我省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一次性救助。

重点在以下困难学生中实施救助:1.建档立卡家庭(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出特殊情况导致入学困难的学生。

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标准每生2000-3000元,具体数额由县评定小组确定,主要解决大学新生报到的路费、学费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

申请方式:高考结束后,学生登录“河北省大学新生入学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网址http://dxxsjz.hee.gov.cn)或向毕业学校申请。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一)中职国家助学金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4号)精神,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资助对象:资助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15%)。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5号)精神,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实施免学费补助政策。

资助范围: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资助对象: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补助(比例为10%)。

补助标准:位于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位于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农村学生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建档立卡学生资助

根据《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2017]2号)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我省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资助范围: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资助内容:在省内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

资助程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一次。学校每年 9 月 30 日前受理建档立卡学生提出的申请, 学生需提交《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初审后,提交扶贫办、民政局、残联部门进行学生信息审核确认,反馈学校后履行相关资助确认手续,并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确认表》。

高等教育阶段

(一)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

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精神,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

资助范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资助对象: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根据省下达的计划进行资助。

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精神,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资助范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资助对象: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资助比例为3%。

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

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精神,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资助范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资助比例为20%。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按学生困难程度资助标准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依据:《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冀教规〔20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5〕42号)精神。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河北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开始还本付息,最长时间20年,最高贷款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此项工作从每年的7月15日开始,10月底结束。

申请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4.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

同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其他贫困家庭。

其发放贷款流程如下:

每年录取的新生申请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在7月15日后登陆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址http://syd.he.edu.cn),使用真实身份证号进行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按所给初始密码及真实身份证号进入系统(过去曾申请过贷款的学生只需用原来的身份登录),并按照申办要求填写贷款申请基本情况表并打印三份(提示:填写户口所在地时请填写申请贷款的县(市),学生个人户口和共同借款人户口要一致,不得填户口迁到学校后学校的户口所在地。在所填写的各项信息提交前可以进行修改或保存,但确认提交后所有信息不能再进行修改)。

学生持户籍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加盖印章的贷款申请基本情况表、经济困难证明、新生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在校生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县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核实,核实后将相关资料送至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审核后,通知学生草签协议。

在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草签协议后需由县信用联社打印高校回执表,学生到高校报到后交学校确认盖章,及时寄回本县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县学生资助中心将回执信息输入到该生在校状况表中,返给县联社。县信用联社在网上收到回执后,将贷款金额打到贷款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定帐户,合同生效。

从2017年开始,我们又引入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截止2020年我市19个县市区在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都开展了该项业务,以学生的信用担保申请贷款。

(五)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冀财教[2014]42号)精神。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范围: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①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②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③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资助程序: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4、入伍学生将加盖征兵办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确定学生国家资助资格及金额。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不得先收后补。

资金拨付:各高校在收到资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金留存学校按每年减免金额用于逐年冲抵学生学费,不可一次性全部发给学生,如在学生复学期间发生退学等情况,学校应将剩余学费减免资金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精神.

申报资格条件: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截止2019年12月31日,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程序:申请学生向工作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提交《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

“大学生励志成才”专项资助

邢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设立“大学生励志成才”专项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资助对象:具有邢台户籍,在我市参加高考,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需同时符合三项条件:1.孤儿学生、单亲家庭学生、父或母残疾或有重大疾病家庭学生;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3.当年被高等院校录取且确定入学的专科及以上学生。

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确定的资助人数,具体明确资助标准,原则上“一次性”资助,上限为3000元,下限为2000元。

资助程序:高考录取工作结束后,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调查摸底。之后,按照“班主任老师推荐---就读学校初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走访核实---市教育局审批---学生持入学通知书领取”的资助程序落实。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无障碍入学

按照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我市脱贫攻坚质量和水平的决定》(邢字2018,13号文件)附件3《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无障碍入学的实施意见》,实施无障碍入学。

目标任务:从2018年秋季至2020年,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构建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从小学到高校无障碍入学的资助体系,防止贫困户子女因贫困失学辍学。

主要内容:在严格落实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高中、中职、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三免一助”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享受国家助学金)和邢台市“大学生励志成才”专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从2018年秋季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建农村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无障碍入学资助工作。

1.资助对象:一是具有邢台市户籍,且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二是具有邢台市户籍,在市外高等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

2.资助对象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无障碍入学学生资助的对象由当地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3.资助程序:一是具有邢台市户籍,且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中职(含中专、技工)、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于当年9月20日前由学生本人持户口本、扶贫手册、申请表(格式附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当地教育部门汇总后(格式附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交扶贫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向本级财政申请资助资金,于当年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二是具有邢台市户籍,在邢台市外高等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于当年8月15日前由学生本人(当年新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持所在高校在校生证明(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扶贫手册、申请表(格式附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是否为在校高等院校学生)、扶贫部门(审核是否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无障碍入学学生资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资助资金。

4.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元;普高、中职、高校每生每学年800元。

5.资金安排:市属高等院校、中职、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无障碍入学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市外高等学校、县市区属中小学校及中职学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无障碍入学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各级政府要将无障碍入学资助资金列入专项预算,确保与国家各项资助资金同步发放。

对在落实好以上资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兜底解决,确保所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无障碍入学,坚决防止因学致贫。

来源:邢台市教育局

编辑: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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