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我只是提供了微信二维码帮刘某收钱,为什么就是犯罪,就要被判刑?”近日,丹棱法院审结一起涉6名被告人的贩卖毒品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其中一名被告人何某表示疑惑和“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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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认为,他并没有主动联系卖家,没有经手毒品,只是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帮助贩毒人员刘某收取毒资,且每次收款只扣除20元到40元作为生活费,其他均悉数转给刘某,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对于被告人何某的辩解,公诉人当庭说明,被告人何某帮助刘某收取毒资款项5次,每次收款扣除部分金额为已有,何某明知刘某的款项系贩卖毒品所得,仍然提供二维码为其收取毒资,事实上已经参与到犯罪之中,在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为此,公诉人向何某举了个形象的例子:“相当于你们共同开一家公司,他管业务,你管帐,分工不同。”“我明白了,是我不懂法律,才犯下如此错误,我自愿认罪认罚。”听了法律解释和犯罪认定后,何某后悔地低下了头。经法院审理,依法对6名被告人均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六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从来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可抱侥幸心理,提供二维码帮助他人收取非法财物的,不管是否提成,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刘佳 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