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晚,当事人杨某兵在滨河路酒后驾驶晋J***84号轻型普通货车被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4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更让人吃惊的是,杨某兵分别在2012年8月22日、2013年8月21日、2015年9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被柳林交警大队和离石区交警大队处理过3次,此次为第4次酒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杨某兵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7000元罚款、拘留15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杨某兵多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性质恶劣、屡教不改、挑战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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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