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可是酒精使人麻痹大意,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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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郭某从上犹县东山镇其租房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其母亲家吃午饭,期间喝了一杯海王酒,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驾车返家,当行驶至上犹县城东山大道某路段的斑马线时,与前方同方向方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汽车车主下车报警后,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将郭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检验,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0mg/100ml。经事故认定,郭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方某不负本事故责任。经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赔偿方某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并已履行完毕。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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