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998法治大讲堂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高空抛物、坠物悲剧事件

更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带来极大危害

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何乐和莫琳琳是一对恋人。两人都是急性子、成天风风火火的,相恋多年,没少吵闹拌嘴,但也算是相安无事,感情稳定。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何乐和莫琳琳出门吃了宵夜,又去K歌,前后共喝了两箱多啤酒。早上七点多,两人才踉踉跄跄地回到家中。醉意朦胧中,莫琳琳突然开始胡思乱想,怀疑何乐“外面有人”,双方一言不合就争吵了起来。莫琳琳还顺手抓起茶几上的杯子扔在地上,杯子碎渣和水溅了一地,何乐见状,直指莫琳琳“是个泼妇”。听到这话,莫琳琳一股子脑门热血涌上头来,把茶几上的物品挥落一地还不觉得解气,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见到这一幕,何乐酒醒了一半,想站起来拉住莫琳琳,但脚底一空没站住。而莫琳琳提着菜刀一怔,借着酒意就把菜刀扔出了窗外。

“嘭——”一把锃亮的菜刀从十楼飞出窗外,砸在楼下公交车站台的棚顶后弹落到地面。此时正是上班的高峰,在公交车站等车的人不少,看着从头而降的菜刀,大家心有余悸。所幸,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群众迅速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处置,经过现场摸排走访,询问车站附近小区的物业保安后得知,唯一异常的就是当时小区有一对情侣吵架。当天上午10点,民警在小区家中将莫琳琳挡获。后莫琳琳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莫琳琳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又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她从十楼的高处向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莫琳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种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莫琳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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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二庭

副庭长 苟峰

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庭长

朱传明

楼上飞下的一把菜刀来自998法治大讲堂00:0004:49

法律出手,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向不特定的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向特定人进行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伤害和杀人的意图,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同时,为打击高空抛物行为,对于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等五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并且一般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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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外,也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守土有责”,可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同时,《民法典》直接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举措将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

可以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不仅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还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

有人认为,高空抛物只要不砸着人就不是犯罪

即便有大不了就是赔钱,这种看法正确吗?

这种看法肯定是不正确的。高空抛物入刑和醉驾入刑十分相似,在刑法中,醉驾入刑和高空抛物入刑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并不要求行为造成某一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了危险行为,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法律就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假如行为人是在深夜或是农村的高空扔菜刀,也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法院认定高空抛物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简单的从时间、地点来判定,而是要综合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多方面进行考量。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行为人需存在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实施了危险行为,实施的危险行为对不特定人的安全造成了危险。

这个案例当中,行为人在上班时间从高空向公交站台扔菜刀,其行为毫无疑问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深夜扔菜刀则需要结合当时的特定状况来看是否对不特定人的安全造成了危险,如果是深夜扔菜刀的地方存在一定的人群,那当然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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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高空抛物

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如果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小孩子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生活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孩子的第一教育人的父母一定要悉心教育,告诫孩子不要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