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迎接国家对全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的检查验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将我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

(一)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会)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文化宫、少年宫的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及活动场所等;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通讯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

(八)商场超市、农贸大厅、公共卫生间、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候车室、售票厅等区域;

(九)“八小行业”(小餐饮店、小食品加工店、小食品经营店、小理发店、小歌厅、小浴室、小旅馆、小网吧)经营区域;

(十)其他需要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以上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设立符合要求的吸烟室(区)。

二、禁止吸烟的工作要求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须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3.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4.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禁烟劝导员)。检查人员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内的吸烟者须予以制止。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二)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须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除本通知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

(五)机关单位须参加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三、禁止吸烟的统一标识

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规定的禁烟标识的国家标准, 要求各公共场所单位正确张贴禁烟标识, 营造浓厚的禁烟氛围,并统一使用以下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尺寸可根据张贴区域进行调整,做到醒目、美观、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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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吸烟工作的督导检查

1.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达到标准要求,并长期保持。

2.自8月中旬起,区禁烟工作联合检查组将对全区禁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期间,对工作开展不利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在禁烟区吸烟的,将根据《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进行处罚。

济南市济阳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