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萧玉森一行四人于2017年来重庆考察火锅生意。重庆朋友为款待广州客人,邀约同学七人作陪,在邻近长江边餐馆聚餐。在征得客人意见后,四人饮白酒,其余人饮啤酒,其间并无恶意劝酒行为。

饮酒过程中,萧玉森脱掉上衣,准备下江游泳,被众人劝止,萧玉森重新穿上上衣。后来萧玉森趁厕所期间,跳江后,同桌人员劝其赶快向江边游。同桌饮酒者方明还下船亲自参与营救。在营救无果后,及时报了警。五天后,萧玉森尸体被打捞上来。

事发后,萧玉森家人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共计赔偿六十六万元。最近巴南做出判决,同桌饮酒者无责,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同桌饮酒并无恶意劝酒。萧玉森要跳江游泳,大家也制止了尽了提醒义务。长江边栏杆高达1米多,萧玉森跳江是有意识行为而不是不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跳江危险性,自己游泳能力有个判断。萧玉森因过于自信,放纵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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