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州公安交警 ▍编辑:申梓琰 ▍审核:成天凤

近年来,有四轮厢式电动车,挂着“老年代步车”的名号,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蹿红”,深受市民喜爱。这些四轮电动车虽然挂着代步车的牌子,但内部刹车、油门、挡位却一应俱全,40-50公里/小时的速度与机动车也没什么区别。但因成本受限,这类车辆设计一般比较单薄,零件容易损坏,故障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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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些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未将产品向工信部申请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不达标无法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无法取得机动车牌照,因此也就无法合法上路行驶,保险公司亦不会承保。

这类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上路行驶,不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更存在极大的道路安全隐患。在“老年代步车”的消费者中,大部分都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操作驾驶不灵活不说,他们也几乎未经过系统的驾驶技能训练,对交通规则无明确概念,很容易为贪图方便而任性违法,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极大损失,一些驾驶员还会心存侥幸肇事逃逸,给社会安稳带来极大威胁。

近期,甘州公安交警集中查处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范交通秩序,优化交通环境,严厉打击非标四轮电动车违法上路交通违法行为。

在此,甘州公安交警提醒广大四轮电动车驾驶人:

一、准确区分新能源汽车与四轮电动车。目前,部分新能源汽车在外观上与四轮电动车相近,部分驾驶员故意混淆,不予登记上牌或已登记但不悬挂号牌,从而逃避交通违法处罚。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新能源汽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二百元罚款,记十二分。

二、对驾驶四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将逐一核查驾驶证、车辆合格证、购车正规发票等事项,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扣留车辆。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对谩骂、推搡执勤、执法人员,抗拒执法管理的,在警告、制止无效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3C”认证的非标电动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不能办理入户手续,严禁上路行驶。只有依法列入国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