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绛县警方发现一些人贪图小利,把自己的微信号出租、出售给其他人,这些被出租、出售的微信号,大多被不法犯罪分子用来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真实案例1:绛县古绛镇邓某出售自己的微信号,被绛县警方抓获。

2019年11月,邓某在微信上加盟了四川某地的“微生活”项目,通过每天在朋友圈发布一些便民信息、网络游戏、商业广告等进行营利。今年6月,有人联系邓某,称可以购买他的两个微信号,邓某以每个账号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对方。犯罪分子利用邓某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如何快速轻松赚钱的广告。7月6日,四川省龙某添加该微信后,被骗5.6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真实案例2:绛县一名高中生出租微信号,不料成为犯罪分子同伙。

今年7月初,绛县一名高中生王某听同学李某说,微信租给别人可以营利,并称自己已经营利1000多元。在李某的推荐下,王某加入了一个微信群,按要求进行操作。对方在电脑端登录了王某的微信,利用王某的微信号进入不同的微信群,并在多个微信群发布刷单广告,王某在微信手机端看到有不少人添加自己为微信好友,并有人开始进行刷单。当晚,王某收到25元的红包。第二天,王某登录微信,显示被封停三天,随后又显示微信账号被永久封停。由于王某租号的行为,2020年7月11日,甘肃省任某因刷单被骗1.3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随意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社交软件账号,会为各类网络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导致网络电信新型违法犯罪的行为频发。如出售个人账户,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

广大民众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社交软件的账号信息,一旦发现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社交软件账号内存在涉嫌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运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