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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法治报 作者 | 陈友敏

入狱26年,被羁押9778天。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

作为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久的伸冤人,他在26年前遭受的刑讯逼供还能追诉吗?

8月7日,“B站法考第一网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其哔哩哔哩账号“罗翔说刑法”上分享了他的看法。

 罗翔教授谈张玉环案:错误羁押26年,刑讯逼供还能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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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谈张玉环案:错误羁押26年,刑讯逼供还能追诉吗?

哔哩哔哩账号“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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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在哔哩哔哩网站开课谈张玉环案,网友称“罗老师也生气了……”

三次被判死缓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均为化名)失踪,次日两男童尸体在水库被发现。

同年10月27日,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为涉案嫌疑人,被警方收容调查。

在张玉环被带走后的11月3日和11月4日,他作出了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在第一次开庭时,张玉环还辩称冤枉,说是公安机关屈打成招。

1995年1月,南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2年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审判中居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按照法律规定,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一定要有律师,如果没有请律师需要指定律师。

张玉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3月,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后,认定这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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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江西高院供图)

张玉环再次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张玉环被送往监狱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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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的张玉环和母亲张炳莲在一起。

改判无罪,

能否追诉刑讯逼供?

2019年3月,江西高院决定对张玉环案启动再审。2020年7月9日,该案再审在江西高院开庭,法庭上,检方与辩方均建议法院改判张玉环无罪。8月4日,江西省高院对张玉环案再审宣判,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玉环声称自己被逼问了六天六夜,甚至还被司法人员放狼狗撕咬,张玉环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这种犯罪还会被追究吗?

事实上,在不少案件中,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在罗翔看来,这种做法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则应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刑讯逼供的追诉时效是五年。

但是,《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另一种,则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绝大多数申诉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都可能适用第二种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因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民众告状无门的现象非常突出,所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时效利益,对损害自己利益的犯罪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那么对于1997年之前的行为,这种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是否适用呢?在张玉环这个案件中,如果刑讯逼供成立的话,这是1997年之前的刑讯逼供,那么能否再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呢?

罗翔表示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1997年《刑法》制定之后,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做出了《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1997年之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对于97年之前的行为也是有溯及力的。

司法机关的《解释》是从旧原则,立法机关的《意见》则是从新原则,二者存在明显的分歧。

罗翔认为2014年的《意见》的规定更为恰当,新的解释本就应该优于旧的解释,更何况是立法机关出台的意见。

“追诉时效主要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按照新的程序性规定是合理的,更何况罪刑法定的精神就在于限制国家的权力。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踢皮球。它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约束,所以从这个精神出发,我觉得这个规定也是可以溯及既往的。”罗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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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和家人团聚

刑讯逼供是否可以接受?

统计数据显示,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是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反而会使得案件高效的推进。如果刑讯逼供,不会导致冤假错案,那么刑讯逼供是否就可以接受呢?

对此,罗翔的态度是否定的。在他看来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不仅仅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最重要的是因为它在程序上是不正义的。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致的正义。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每一个无辜的公民,都有可能会成为刑法惩罚的对象。

马丁路德金说过: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刑讯逼供无疑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理论普遍认为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由此所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防范刑讯逼供,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很多地方对于刑讯逼供都很少处理,因为刑讯逼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人员更少。

罗翔指出“非法证据的排除依然还是比较艰难的,这需要观念的更新。不少司法人员依然认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只是工作简单粗暴,动机依然是好的。但是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们带向了人间地狱。本着真诚的动机,无视程序规则去打击犯罪,最终会让法治精神彻彻底底丧失。一旦规则被破坏,想要再次树立对规则的尊重,就难于登天。这也就是培根为什么会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希望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真正地转变观念,尊重程序正义,自觉地远离刑讯逼供同时也能对刑讯逼供重拳出击。只有正本清源,方能保证司法源头的清澈,希望张玉环这个个案能够得到慎重的处理,也希望与张玉环类似的冤案不会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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