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具有法定解散事由出现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因第180条第1、2、4、5项的规定而解散,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强制清算。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搞秘密清算,在履行清算程序时,故意不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然后清算组就悄悄注销公司,这样债权人的债权因未申报就不用再清偿,真是这样的吗?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08年10月15日文化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将嘉年华公司、田野旅行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田野旅行社赔偿文化公司200871.19元,后文化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未能执行到款项。该案已经执行结案。

另查明,田野旅行社于2004年3月2日开业,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休闲文化公司(出资额2.5万元)、旅游公司(出资额47.5万元),2014年11月27日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单位为股东会,清算负责人为刘某侠,债务、债权处理情况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人员工资、税款已结清。

在田野旅行社工商档案中,未查到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及成立清算组、清算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通知公告等相应材料。

2014年8月14日,清算组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田野旅行社另一股东休闲文化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注销。

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旅游公司就民事判决判定的债务本金200871.19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田野旅行社股东会决议解散,应成立清算组,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田野旅行社工商档案未查到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相应材料,即便按照旅游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文化公司对田野旅行社的债权于2009年6月即经法院判决确定,现旅游公司未举证证明清算组已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文化公司申报债权。

2014年8月14日,清算组在某报报业集团主办的晚报上刊登注销公告,该报纸亦非省级报纸。

综上,田野旅行社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故债权人文化公司主张田野旅行社的股东旅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对田野旅行社欠文化公司赔偿款200871.19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该案中,旅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对田野旅行社清算义务,旅游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清算组亦未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文化公司申报债权。旅游公司以该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向已知债权人的告知方式。

旅游公司作为田野旅行社的股东,未能全面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文化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文化公司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已知的全体债权人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告知清算事宜,通知申报债权,不能简单的以公告方式代替;对于未知的债权人,准许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但是,很多人误认为,只要在报纸上公告即算是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理解当然不对,也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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