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西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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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会议要求,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相关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禁燃禁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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