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确实应该被拆除,但拆除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应当赔偿 。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强拆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当赔偿。但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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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除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权。在强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行政机关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

赔偿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提醒,行政机关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限于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畴之内。对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独立性、可分性的,且拆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桌椅、家具家电等,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