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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四名男子罗某森、罗某成、罗某鉴、何某组成一个分工明确的销赃团伙,对被盗摩托车进行拆运销“一条龙”处理。日前,茂南法院对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作出判决,该团伙四人均被依法惩治。

2019年年初,该团伙以茂南区羊角镇某村一间闲置屋为工场,罗某森、罗某成、罗某鉴收购杨某等人(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罗某森提供一张银行卡和两辆小汽车给罗某成用于收购赃车;罗某成、罗某鉴购买工具在工场拆解摩托车;罗某成聘请何某拆解赃车并打包,每拆解一台赃车支付人民币100元的报酬。2019年2月至5月23日,该团伙向汕尾陆丰市的买家先后分三批次将摩托车拆卸配件进行销赃。期间,该团伙因赃款分配存在矛盾,罗某鉴退出了团伙。

2019年5月23日,罗某成通过一辆“货拉拉”货车将第三批摩托车零件打包发往陆丰市,在陆丰市被民警查获。经调查,该批零件所涉的摩托车中有3辆在茂南、高州、电白等地被盗,被盗摩托车价值20191元。2019年5月24日,民警查获该团伙的工场,缴获被盗摩托车车牌、摩托车零件、拆解摩托车工具等一批。经调查,该批零件所涉的摩托车中有13辆在茂南、高州、电白等地被盗,被盗摩托车价值84178元。同日,民警统一展开抓捕行动,分别在广州市荔湾区、茂名市茂南区抓获罗某森、罗某成、罗某鉴、何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森、罗某成、罗某鉴、何某无视国法,明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被盗摩托车共计16辆,价值人民币104369元,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四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罗某森、罗某成、罗某鉴三人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受雇拆解赃车,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罗某森、罗某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罗某鉴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上述四人并处相应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茂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