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将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

交通违法行为人王某公,男,1967年出生,衡水市冀州区小寨乡人。2019年4月10日晚,王某公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二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公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公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警二大队于7月7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4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王某公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交警二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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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

案例二

交通违法行为人邢某斌,男,1992年出生,衡水市冀州区小寨乡人。2017年10月2日晚,邢某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二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邢某斌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记12分。邢某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警二大队于7月7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邢某斌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交警二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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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

交警提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既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交通参与人在处理交通违法时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应承担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的是督促违法行为人摒弃拖延处理交通违法、拖延履行处罚决定的陋习,充分发挥处罚的教育惩戒作用,提升市民群众养成尊法守信的自觉意识,推动道路交通环境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

衡水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