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丨编辑部出品

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本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近年来被司法 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却越来越多……

8月7日,全国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新闻发言人、副会长蒋敏通报2020年5月律师协会惩戒典型案例,多名律师被处分,涉及的问题也是五花八门。

律师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律师们虽然外表光鲜,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着司法行政部门的处分。此前司法部发布2019年度律师工作统计分析,2019年,83家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 167家律师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370名律师受到行政处罚,746名律师受到行业惩戒。

如何规避《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当事人带来的风险?在面对执业风险时,律师如何应对? 律新社盘点了近年来律师惩戒典型案例,同时附上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指南。

行贿罪

◆ 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因张阳律师向法官行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处分

2019年10月12日,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张阳律师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自我检讨书,反映其向法官行贿的违规行为。经黄冈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张阳律师为感谢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帮助,确有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的行为。鉴于张阳律师事发后如实交代其向法官行贿的经过,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反映情况,态度较为诚恳。2020年3月30日,黄冈市律师协会给予张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 海南省律师协会因吴广律师犯行贿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吴广律师因犯行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11日,海南省司法厅给予吴广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19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给予吴广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受贿罪

◆ 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元西伍律师,被潍坊市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经查,元西伍律师在代理田某、张某与宫某、祝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存在假借法官名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潍坊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0月21日给予元西伍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 某律所律师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被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某刑事案件中收取代理合同以外款项30000元,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规定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律师协会决定给予***律师“通报批评”行业纪律处分。责令***律师立即向投诉人退还私自收取的律师费。

私自接受委托并收费

◆ 北京市律师协会因达闱汉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私自接受委托,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8年8月1日,广东省司法厅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达闱汉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达闱汉律师在执业期间,接受某法律服务公司聘请,并从该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名义上担任该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实为该公司雇员,构成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违规行为。此外,达闱汉律师在为覃某等四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的违规行为。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达闱汉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违规收费

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王明勇律师,被青岛市律师协会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经查,王明勇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构成违规收案、收费。青岛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2月10日给予王明勇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因罗利明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处分

2019年1月2日,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罗利明律师违规执业。经惠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罗利明律师确有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委托人费用,未按时为委托人代缴案件预交受理费用,导致案件被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违规行为。2020年4月16日,惠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罗利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违规会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律师协会因蒋铮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9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律师协会接到桂林市司法局转办函,反映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蒋铮律师违规执业。经桂林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蒋铮律师确有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的行为。2020年4月29日,桂林市律师协会给予蒋铮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因薛公丹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

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温州市司法局转来的材料,反映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薛公丹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递送香烟。经温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薛公丹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确有递送香烟及打火机的违规行为。鉴于薛公丹律师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2019年8月15日,温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薛公丹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违规收案收费

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沈建杰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沈建杰律师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给予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2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沈建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王本强律师,被济南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经查,被投诉人王本强律师代理的投诉人三个案件未按律所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取费用,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规收案、收费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济南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1月6日给予王本强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原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李全鹏律师,被青岛市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经查,李全鹏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不向当事人开具合法票据,构成违规收案、收费。因违规行为发生于2014年前后,应当适用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版)予以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版)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青岛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2月10日给予李全鹏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因黄婉敏律师违规见证、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8年8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原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黄婉敏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见证及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经佛山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黄婉敏律师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为5名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且5份见证书均只由黄婉敏律师一人签名,并加盖了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前述见证业务,黄婉敏律师只与一名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且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票据。此外,黄婉敏律师在办理见证业务时,因疏忽大意,未能识别他人冒名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导致见证书中当事人签名的文件均为他人冒充。2019年7月1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黄婉敏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杨越平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9年8月5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杨越平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经长沙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杨越平律师确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违规收案收费、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因王志强律师代理不尽责且对本所疏于管理行为存在管理责任,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王志强律师代理不尽责、私自收费及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确有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收费、未及时全额开具相应发票的违规行为,其在收接案工作、财务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存在逃避调查的行为;王志强律师作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主任及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承担该所上述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同时王志强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王志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军,被青岛市律师协会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经查,赵永军律师在办理三起投诉案件中,均存在私自收费、私自收案、收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过律师事务所办理受案登记及立案审批,其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27条(一)、(二)、(三)、(五)项的规定,青岛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1月14日给予赵永军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 某律所律师多次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委托人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庭审等,给予该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委托人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以委托人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参加庭审,欺骗法庭,违反《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五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因蔡晨思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8年12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晨思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以非律师名义代理案件。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蔡晨思律师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以某公司员工名义代理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构成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鉴于蔡晨思律师事后配合调查工作,且作出诚恳书面反省,2019年6月5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蔡晨思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重庆市律师协会因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8年9月3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聘请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该所执行主任,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经重庆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确有聘用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执行主任,为其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2019年8月12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给予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海南省律师协会因程磊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9年1月3日,海南省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程磊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经海南省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程磊律师在山东省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自申请立案至出庭始终以某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在重庆市某法院和湖南省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立案时以某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而在开庭时变更为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2019年7月31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给予程磊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不遵守法庭纪律

◆ 某律所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言行,被处以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代理的某继承纠纷案件庭审中,多次出现情绪激动、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言行,并且在法官和当事人多次规劝后仍然控制不住自身情绪,导致诉讼谈话无法正常进行。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对***律师处以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律师该如何远离执业风险?

律师在日常执业中所遇到的风险有多大。小到被当事人投诉,大到引起民事、经济的赔偿或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这些都将会阻碍律师通向成功之路。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风险难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风险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目前看来,律师的风险主要集中发生于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我们以此为突破口,看看如何防范风险。

学会“拒绝”受理案件

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要保护自己就要先从拒绝接受案件开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因为真正有纠纷而诉讼,他们就是为了虚假诉讼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诉讼或者委托律师,这两种情况执业律师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师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终止委托,不能继续接受委托。

这三类案子,慎重考虑后再接

1.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

刚出道的执业律师,若遇到太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往往很难驾驭,若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会指使律师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动,若律师拒绝,则会抱怨:为什么收了他们的钱却不办事?若案件最终没有按照预期方向发展,他们则会责怪律师为什么要听他们的想法。若年轻律师接触太多这类当事人,很容易打击执业的积极性。

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应当先学会保护自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首先和当事人沟通,若沟通不成则取舍权衡。

2. 当事人不断索取、过于苛刻的案子

有的当事人太关心案件结果,常常抓住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小问题和小细节不放手,在与这类当事人的相处过程中会非常痛苦。他们往往愿意索取,不愿意付出。他们往往只看到简单的案件结果,却不知道案件背后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师可以降低律师费。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要考虑清楚是否因为要因为接这个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标准,同时,要慎重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3.当事人期望过高的案子,要仔细考虑后再接

有的当事人对案件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根本不会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不能将诉讼风险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最后结果不满意就会引起投诉。

如果律师将风险如实的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还是认为这些风险都不存在,还是坚持很高的预期,对案件结果还是坚持自己的期望值。 这个时候,律师需要考虑自己有没有这个实力,有没有这个能力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如果律师没有把握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建议也要对这样的当事人予以拒绝。 否则,一旦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就会找执业律师的麻烦。

识别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律师执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委托人,执业律师来自委托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委托人的预期太高

如果委托人的预期太高,且律师没有进行很好的告知和说明,案件虽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结果,但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或者认为律师的水平不够,就会对律师不满,引发风险。

这虽然和律师的水平无关,但会严重影响律师的形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执业律师要对其讲明道理,对其预期值的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当事人接受律师的意见则继续代理,当事人如不能接受律师的意见,则应当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在委托之前就拒绝代理。

律师做出了过高的或者虚假承诺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都要求律师不能向委托人就案件的结果做出承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委托人和执业律师之间产生矛盾,但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因为案件少,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委托费用,而做出了超越实际的承诺。不但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而且还会做出虚假承诺,一切大包大揽,最后目的不能实现引发风险。

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分析,进行解答,进行论证,但是不能对结果做出承诺。 如果委托人强烈要求执业律师对案件结果做出某种承诺,代理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做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当事人接受律师的分析预测,就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不接受就应当及时拒绝受理案件。

委托人借律师之手进行非法活动

有些委托人为了获得案件的胜诉,会让律师介绍或者传递钱物给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师通话时,随手录音,一旦结果不如意,则会向执业律师索要支出的费用和损失。有些委托人利用律师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施压,谋取不当利益。

执业律师因此而受到牵连或者获刑者已经不是个例,应当引起重视。若委托人有输送非法利益或为非法行为的不当请求,律师要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不属于代理的业务范围,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律师不参与。

养成制作与当事人谈话笔录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处和交往,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的承诺或者决定,一定要让当事人留下痕迹,而且在重要决定方面必须要让当事人自己亲自表态,亲自决定,执业律师一定不要越俎代庖。

律师永远只能做分析师,至于当事人自己选择走哪条路,走什么样的路,这个一定要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一定要养成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时,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对律师的回答一一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 这些笔录的制作时间、次数不受限制,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判断。

特别授权的执业律师,更要养成记录当事人调解意见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特别授权给律师后,就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在开庭前,就针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进行沟通,并记录在卷,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更好。

如果在法庭上的调解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或者调解结果与之前制作的笔录不一致,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文字)确认,让当事人进行短信文字回复确认。开庭调解中,我们律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时,最好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的通话录音下来,尤其是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这些谈话笔录包括咨询接待的谈话笔录、风险告知笔录、案件分析笔录、调解意向笔录等等,可以不拘一格,能够形成文字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可。

保管好邮寄底单、查询邮件签收记录

执业律师在办案中少不了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法院、当事人等邮寄诉讼材料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这个时候执业律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选择邮政特快专递,并让邮政加盖快递印章。在邮政快递的单子上面详细的注明所寄文书或者材料的内容,尽量明确、具体,以避免风险。

邮件发出后,执业律师还应该随时跟踪邮件的派送进展,并将最后签收的记录查询备案或者通过网上的查询系统截图进行打印保存,与邮寄的底单和查询记录一并附卷存档。

最重要:律师刑事风险的防范

除了前面我们说的律师伪证罪的风险防范外,律师还应当注意防范妨害作证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首先 我们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对委托人的身份要进行审查,要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当事人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资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有权委托辩护人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审查委托人身份时执业律师需要认真仔细,并保存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其次 解答刑事案件咨询时需要确认前来咨询者的身份信息。执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查阅案卷材料后,根据办案的需要一般都会跟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小心谨慎,不得在公开场所公开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透露案件情况,更不要向陌生人和与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案件情况。

第三 不要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看,更不要给他们复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这个地方的“核实”如何操作存在争议,到底是否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看,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稳妥起见,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在核实证据的时候还是保守一点较好。

第四 办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根据该条规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风险代理的,执业律师一旦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到时候当事人反悔不认账,这个风险代理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执业律师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了,这需要执业律师引起重视。

第五 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不要教当事人说谎、翻供,也不能传递信息、财物等,一定要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和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职业,“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实则风光的背后承担着来自于案件本身以及案件之外的巨大风险,是刀尖上的舞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风险,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失去自由。

律师道路无坦途可行,更无捷径可走,开拓荆棘的道路上,律师必须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正如论语中所述:要“临事而惧”,建立风险意识,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深记规则、拿捏有度,始终以理智统帅自己的言行,百炼成钢,最终,成为一名自由、稳定、开拓、守诚的法律人。

责任编辑: Susan | 版面编辑:田

本文综合自: 第一法商观察、 律所管理资讯、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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