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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不成立,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莫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林某。被告莫某不服,提起上诉,茂名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林某为了完善其在某村兴建的一栋楼房建筑手续,于2018年7月通过某银行给被告莫某转账100万元,要求被告莫某使用该笔费用到有关部门补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因政府强制拆除该建筑,已无法完善手续,原告即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被告在微信中承诺会返还相关款项给原告,后又以该笔款项是案外人委托原告转账给其合伙做生意为由拒绝返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合同关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协议;二是该笔100万元的转账款项的性质。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则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予以否认,而原告亦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等基础事实,所提供之汇款、短信记录等证据亦与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缺乏关联。故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不予认定。针对焦点二,被告在答辩状、庭前交换证据和庭审质证中均认为该笔款项系原告接受案外人的委托而转账给被告的,该笔款项与原告没有关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未能证明案外人的实际身份。因缺乏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中原告确实转账给了被告100万元,而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被告占有原告100万元于法无据。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接受原告该笔100万元转账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