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佛山中院日前消息,2018年3月,佳叔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将约47万元存款交由妹妹群姨保管,同年4月,佳叔去世。后群姨将佳叔生前入院至办完身后事花费所剩26万余元,移交给佳叔的妻子陈姨、儿子阿标。而陈姨阿标认为群姨“非法侵占财产”,经法院审理,判定群姨不存在恶意处分财产的情形。

住院期间47万元存款交给妹妹保管

据佛山中院消息,2018年3月,佳叔由于身体不适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为了方便缴费等事宜,佳叔在住院期间将其约47万元的存款交由妹妹群姨保管,并要求群姨帮助其支付相关费用。

同年4月,佳叔因病去世。次月,群姨在众亲戚的见证下,与佳叔妻子陈姨、儿子阿标签署《佳叔遗产款项移交证明书》(下称“移交书”),约定群姨将佳叔生前入院至办完身后事花费所剩26万余元,移交给陈姨,并于当天下午到银行进行了移转。

但随后陈姨与阿标认为,群姨管理佳叔的财务期间存在恶意侵占,诉至法院

阿标说,“群姨称丧葬事宜支出6万余元,但未提供明细,我们不予确认。她存在恶意侵占财产行为,应返还该款项。”

群姨表示,“其所支取款项都是应大哥(佳叔)要求,他生前也曾表示去世后需风光大葬。大哥(佳叔)委托我代其保管钱财,足以证明我的人品是值得信赖。”

一审:主张恶意侵占财产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移交书可知,双方已就群姨的相关保管及支出事宜进行了确认,若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推翻上述移交书。但陈姨、阿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核实群姨所支出数额与移交书基本对应。陈姨、阿标主张群姨恶意侵占佳叔的财产缺乏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姨、阿标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佳叔交群姨代管并处分的该部分财产或许属于佳叔和陈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群姨支出的款项,基本用于佳叔的住院治病及临终护理等方面的开销,且陈姨当时明知群姨的处分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处分行为。

其次,群姨虽未能提供佳叔丧葬事宜开销费用的具体单证、票据,但考虑到传统丧葬事务项目繁杂且安排紧凑,其中很多操办的事项并无票据交收在现实中也是常见,而群姨实际操办的丧葬事项合乎情理,为此开销而支取代管款项约6万余元并无明显不当。再者,陈姨、阿标已在移交书签字,可视为二人认可该移交书确认的事实。

因此,群姨受佳叔委托代管和处分佳叔名下存款,不存在恶意处分财产的情形。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