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至6月,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各级政法工作会议和各级检察长会议部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统筹依法防控疫情和保障复工复产工作,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深入发展。现将主要办案数据公布如下:


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1至6月,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77人,同比下降46.53%。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13人,同比下降67.5%,不捕率14.44%,同比下降7.3个百分点。对各类犯罪,共决定起诉163人,同比下降39.85%;决定不起诉9人,同比下降30.77%,不起诉率5.23%,同比上升0.52个百分点。其中,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89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51.74%。

(二)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况。1至6月,共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3人,占审结数的100%。对移送审查起诉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审结3人,占需办理案件的100%,其中,决定起诉3人,占审结数的100%。所涉罪名均为诈骗罪。同期,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数占受理该类犯罪案件数的100%。

(三)刑事诉讼监督情况。

1、立案监督。1至6月,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3件,同比上升200%,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3件,占监督数的100%。

2、纠正漏诉。1至6月,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纠正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1人,同比下降75%。

3、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至6月,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共提出纠正2件次,去年同期0件;已纠正2件次,监督采纳率100%。

4、刑事抗诉。1至6月,共提出抗诉1件,同比下降50%。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1至6月,共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10人,同比上升11.11%;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9人,同比下降22.22%;同期有关机关采纳7人,占提出数的77.78%。


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1至6月,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同比下降50%。

(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1至6月,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4件,同比上升180%。法院同期采纳14件,占提出建议数的100%,同比持平。


行政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1至6月,共受理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4件,同比下降50%。审查后,提出检察建议4件,同比下降50%。


公益诉讼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受理和立案情况。1至6月,共受理案件线索9件,去年同期为0。立案10件(含积存),同比下降79.17%,均为行政类。

(二)诉前程序情况。1至6月,共提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同比下降81.25%,均为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从诉前程序案件所涉领域看,生态环境领域6件,占66.67%;资源保护领域2件,占比22.22%;食品安全领域1件,占11.11%。同期有关机关采纳16件(含积存),同比下降72.41%。


未成年人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情况。1至6月,共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批准逮捕(系证据不足)2人,不捕率100%,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85.56个百分点。同期,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人,所涉罪名强奸罪2人、强制猥亵罪1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1至6月,共决定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3人,同比下降57.14%。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2人,同比下降80%。

(三)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1至6月,共通知法律援助1人,同比下降83.33%;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1次,同比下降83.33%。


控告申诉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1至6月,共受理属于我院管辖的各类举报、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11件,同比下降78.85%;受理司法救助4件,提起救助4件,去年同期均为0。


重点工作办案数据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1至6月,共批准和决定逮捕7人,同比下降30%;决定起诉10人,同比下降52.38%。

(二)服务三大攻坚战工作情况。1至6月,共对涉“套路贷”犯罪批准逮捕7人。

(三)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1至6月,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54件,检察长直接办理4件,占入额院领导办案总数的7.41%;副检察长办理26件,占48.15%;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24件,占44.44%。办理的案件涵盖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主要检察业务。

(四)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1至6月,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1人次。

附:

有关用语说明

诉前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只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之前的督促程序即为诉前程序。

社会调查评估:对可能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入额院领导:是指各级检察院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干部。

供稿:综合业务部

编辑:陈敬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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