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程昆 通讯员刘莉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成为不少年轻人青睐的一种职业。而成名的网红主播不仅拥有一批固定的粉丝群,还因其优质内容的输出能力而备受直播平台的青睐,因而也是平台间挖墙脚的主要对象。近日,福田法院就审理了一宗因网络主播违约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名年轻走红的女主播未经签约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直播构成违约,福田法院审理后判决女主播赔偿原告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初到深圳,签约成为女主播

被告夏某某二十岁出头,长相甜美,身材高挑。其听说朋友在深圳找了份网络主播的工作,每天直播展示才艺,与观众聊天互动,收入还不错。于是她也决定来深圳试一试。很快,夏某某就被原告深圳某公司相中,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签约主播。

2017年4月,双方签订了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某公司作为夏某某的独家经纪公司,为其策划、安排、接洽艺人主播等活动。合同期内,夏某某只能在某公司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未经某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为夏某安排了专业老师对其提供形体、才艺等培训,并在线上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来提高夏某某的人气和影响力。

迅速走红,任性挪窝

在原告某公司的培育、推广和包装之下,夏某某作为新晋网络主播在平台上迅速走红,人气值不断攀升。半年时间内,夏某某为公司创造了累计7万元的利润。

走红后,原告某公司发现夏某某出现违约情况。开播6个月后,夏某某频繁缺勤,既不按时去公司上班,也不在家完成公司安排的直播任务。自2018年3月起,夏某某在未经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驻另一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走了原告某公司大量活跃用户。

违约跳槽,公司起诉索赔37万

原告某公司曾多次与夏某某口头沟通,夏某某均不予理会。看着自己发掘并一手培养的优秀主播“为他人做了嫁衣”,某公司感到非常“委屈”。

自夏某某入职以来,公司便将她作为重点培养的主播对象,把最优质的推广资源提供给她,将她打造成一名高人气的知名主播。然而,她却在飞速蹿红的巅峰时期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

某公司遂将夏某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7万余元。

法院判决女主播赔偿原告公司16万

福田法庭在查明上述事实真相后,也整理出了两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如何界定?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夏某某作为某公司独家签约主播,未经某公司同意,擅自在别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而本案中,某公司就夏某某的根本违约行为诉求预期利益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二,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如何核算?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按每月50万的标准,明显畸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夏某某的直播行为给某公司带来的实际收益情况,应当以一整段连续的期间予以核算,而非只计算存在收益的月份。

某公司只提交了夏某某2017年5-9月和2018年1 -2月期间的直播平台后台收入流水截图,并未提交2017年10-12月的收入流水,因此该三个月份的收益应确认为零。故夏某某在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给某公司带来的收益共计69405.55元,每月收益为6940.56元(69405.55÷10)。

考虑到直播行业的行业特点,收益水平起伏较大,从现阶段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定为24个月。故夏某某应赔偿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573.44元(6940.56×24),某公司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573.44元,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