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非法狩猎

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

只有狩猎、贩卖珍稀野生动物

才是要坐牢的,逮几只鸟不算什么!

如果你也这么想,那可就错了

今天小编就带你们走进

这起非法狩猎案

什么是“禁猎期”?

2018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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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余某某沿天门市某镇通村公路所经麦田用高压气枪打鸟过程中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黑色高压气枪一把,铅弹53颗,“斑鸠”8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8只“斑鸠”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中的珠颈斑鸠和山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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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颈斑鸠(左)

山斑鸠(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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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时查明,廖某某、余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高压气枪猎捕了8只鸟,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事发后,两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于日前作出判决,廖某某、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共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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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不要捕猎野生动物,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美丽天门!

来源|天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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