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何一声不吭就离开金湖?”“我因米厂经营不善欠了很多高利贷,讨债的人把我带走关起来,我想方设法逃出来后一直没敢回家、也不敢联系企业职工……”。

2019年10月,金湖县大成米业公司老板沈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金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接受讯问时道出了“苦衷”。

提起沈某,在金湖当地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自幼读书拥有高等学历,当过兵,转业后先后在机关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事粮食经营工作。2011年,年满50岁的沈某离岗创业,独自经营米厂,前几年生意一帆风顺让他低估了粮食市场的风险,不惜借高利贷盲目扩大经营。至2016年2月,沈某不但欠下巨额高利贷,还拖欠了上百万农户粮食款以及企业员工工资6万余元,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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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某讲,自己正打算外出躲债时先被放高利贷的人找到了,并将其及家人带至南京拘禁了数日,后其趁看管的人不注意偷偷溜走,最终逃至安徽黄山。为了躲债,沈某更换了手机号码一直躲藏在一家饭店打工,平时还会做一些零工维持生计,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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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失踪后,大成米业公司的3名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沈某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人社部门对其进行短信通知并在大成米业公司张贴了责令支付的告知材料,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9月20日中午,沈某送外卖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其才知道自己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列为了网上逃犯。

沈某归案后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员工劳动报酬,最终将所欠工资全部兑付。

考虑到沈某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归案后积极偿还劳动报酬等情形,2019年10月22日,金湖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以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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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沈某在躲避债务的同时,逃匿拒不支付多名工人工资,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金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