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李某某诉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者赔偿前者各项经济损失21265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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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宋某某为快递送餐人员,其在2018年7月1日中午11点50分送餐时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后者受伤住院。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遂将宋某某及“饿了么”平台告上法庭,并提出医疗费21672.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60000元、伤残赔偿金13598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3150元共计261102.58元的索赔诉请。

宋某某认为,饿了么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同时其也是该公司招聘,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饿了么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拉扎斯科技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均辩称其未与宋某某签订合同,也并未安排宋某某任何工作,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宋某某在送餐过程中穿有“饿了么”标志背心,同时使用印有“饿了么”标志的餐箱并从蜂鸟众包APP接单,可看出宋某某系拉扎斯信息公司指定的送餐人员,因此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淑珍各项经济损失212652.58元,同时承担4522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