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对宁某诉王某等五起民间借贷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但与以往由法官主持庭审活动所不同的是,本次主持庭前会议的“主角”并不是法官而是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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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进行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答辩期届满后,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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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诉王某等五起民间借贷案件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并答辩期届满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其法官助理主持五起案件的庭前会议,“由法官助理来主持庭前会议有三大益处:对于助理而言得以锻炼提升,通过主持庭前会议,法官助理将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庭审实践相结合,逐步提升自己的庭审技能,进而成为员额法官的后备人才。

对于法官而言得以省时省力,通过庭前会议,案件已交换双方证据,确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法官正式庭审时则主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焦点问题开展,庭审时间要比以往平均缩短四十分钟以上,如果案件在庭前会议中经法官助理调解成功,法官进行庭审的程序也都省去了。

对于民众而言得以优质司法,通过庭前会议,一方面法官助理与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对话,有效消解了当事人的疑虑,使当事人对案件及时建立一个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法官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了解案件整体情况,得以梳理案件重点,确定庭审方向,实现精准的定分止争。可以说通过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实现了由法官一人单打独斗到法官与助理“双擎驱动”的转变”承办法官介绍道。

宁某诉王某等五起民间借贷案件经过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诉辩主张,进行了证据交换,明晰了争议焦点,对案件矛盾走向和心理预期有了理性且清晰的认识,法官助理据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五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据了解,法官助理主持民事案件庭前会议是郓城县人民法院在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有益探索,对其进行规范适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刘丰山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