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专门学校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让违法犯罪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永远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采取强有力措施的同时,要在适用条件、程序、期限、场所、方式上予以细化,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链条更加完善有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在北京举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依法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多年来,随着社会形势变化,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已相继被废止,也就没有了劳动教养所,导致实践中没有执行场所。此外,收容教养制度某种程度上也极大程度的限制了人身自由,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式废止了收容教育制度。所以,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认知、辨别能力不强,在现实生活中易受侵害,也易受外界不良环境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些年,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复杂多样,但相关保护和预防措施略显滞后,在某种程度上,让人感觉“剪不断理还乱”,让家长“才下眉头又上心头”。
有的学生钻法律空子,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有恃无恐,而一些家长慌不择路,把孩子送进社会上的豫章书院、杨永信电疗学校等类似涉嫌违法的机构,则造成次生问题,甚至导致生命悲剧。政府有了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对一些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将起到震慑作用,倒逼自己遵法守纪。对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则有利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依法矫正其不良行为。而对家长来说,有了政府的兜底,也不必再为孩子的难以管教而急病乱求医。
当然,专门学校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让违法犯罪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永远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采取强有力措施的同时,要在适用条件、程序、期限、场所、方式上予以细化,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链条更加完善有效,不能因为强制性措施,忽视前期教育的有效性,若用心理辅导、观护帮教等能达到目的,就不应送专门学校。也不能因为强制性措施,忽视其后续融入社会的问题,学生从专门学校出来后,也要有一套相应的过渡措施。同时,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学校,由于政府部门难以完全监管好,不妨彻底关闭,不再许可。(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