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爷爷年纪大了,手头不宽裕却有一套房子,他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这样的方式,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居住质量将大幅下降,而如果抵押给保险公司又担心拿到的钱太少而“亏本”。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让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有了法律保障。

小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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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比较受关注的“以房养老”,因为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有了制度支撑。老人可以跟其他机构或个人签订协议,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对方,有一笔钱保障生活,自己享有房屋居住权直到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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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了居住权,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重要贡献,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在居住权设立后,“以房养老”模式的设计将会步入合法化、成熟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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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的运作模式是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背景下的社会产物,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只有一套房产,由于退休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出现困难,于是产生了老人与银行约定将自己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则每月支付老人一笔赡养费,并且在老人去世之前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中的养老模式。增设居住权后,老人继续居住房屋这一约定可以通过为老人设立居住权来实现,从而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础,让合同约定有法可依,使得交易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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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荣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