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证互通—牛牛研究中心

精选层也可以融资融券了!

据相关媒体报道,新三板精选层试点融资融券业务已获得监管层认可,股转公司已会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拟定了精选层挂牌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据透露,新三板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将以精选层股票为标的,综合沪深市场经验,针对新三板市场特点构建融资融券业务框架,并分阶段稳步推进。

新三板流动性被诟病已久

两融业务落地并非意外

长久以来,新三板由于投资者门槛过高、做市转让制度存在缺陷等的问题一直被囿于流动性的困局之中。精选层作为新三板深改中重要的一环,监管部门自然不会绕开这个难题。

自精选层开设以来,改善流动性的利好政策从未间断。

4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进一步优化公募基金入市,已明确的政策包括不再限制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股票的比例、公募基金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自行合理设置产品的风险评级等;

7月28日,有业内人士称,新三板精选层将进一步优化交易机制,在连续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推出混合做市,即让做市商参与到精选层做市交易当中来;

7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文件明确将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中先行先试有关保荐+直投的制度创新,放开有关投资比例和投资时点限制,促进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公开资料显示,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三是优化市场指数,引导市场开发指数基金和ETF产品;尽快畅通社保、保险、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各类中长期资金投资新三板的渠道,持续改善精选层的流动性。

做空机制叠加杠杆效应

融资融券改善流动性值得期待

对于国内资本市场而言,融资融券机制的意义有两个,一是做空机制的引入,二是杠杆交易。

先看做空机制。

受制于资本市场发展的阶段,我国的A股市场一直是一个鼓励做多的市场,做空机制其实并不完善,在熊市中,投资者们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规避风险的手段,这也是我国股票市场的风险日积月累难以消解的重要原因。

融资融券业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这种状态。

具体来看,融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然后到期偿还本息,即“买多”;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手中借证券来卖(即“卖空”),然后以证券归还。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以回避风险。

再看杠杆效应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具体比例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中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其中,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数量×买入/卖出价格)×100%。

杠杆效应的加持下,流动性改善、交易活跃度提升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两融业务落地精选层尚需时日

两手准备或将降低风险

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结合目前精选层自身的状况,做空机制与杠杆效应很可能会进一步放大市场风险,起到反作用。

Choice数据显示,自7月27日开板以来,首批32家精选层企业的日成交总额总体上呈现逐日下滑的态势,截至8月6日收盘,日成交额以由开板之初的十几亿跌至5.54亿元,市场交投寡淡,整体氛围不佳。如果在此时引入融资融券特别是做空的融券机制,恐怕会因为看空情绪强大使得投资者们依靠融券机制做空市场,从而让市场陷入恐慌,而且,杠杆效应的存在也将加速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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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choice、牛牛金融研究中心

我们认为,要想尽可能地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可以从加速其他措施落地和选取试点企业两方面进行准备。

一方面,正如上文提及的,除了引进两融机制之外,全国股转公司等的监管部门还在通过混合做市、优化公募基金入市等的举措改善精选层的流动性,当这些措施相继落地、精选层交易有所回暖之后再引入融资融券尤其是融券业务,相关问题可能会得到纾解;

另一方面,正如在A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分批扩容的方式逐渐普遍化一样,精选层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可以采用相同的方式,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而且,精选层的针对投资者的相关配套机制例如保证金比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较于A股的现有制度应该更加突出从严把控的特点。

那么,试点企业到底应该怎样选择,可能的选择标准又有哪些呢?这里,我们从现有的相关规则及A股已有的融资融券标的入手做出猜测。

市场表现是最重要考量

业绩、可控性或将纳入考虑

第一,股票流动性、换手率、波动幅度等应该是监管选择试点企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依据则在于现有的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看出,在现行制度中,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

而且,在日后进行标的扩容时,成交额等也是交易所的重要参考指标。

例如,在2019年8月9日进行扩容时,深交所就指出,“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基本原则为优先保留现有标的,并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3.2条等相关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3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第二,在具体选择中,监管部门可能会选择业绩较好、可控性较高的优质股票。

就以2010年3月31日正式生效的首批标的企业为例,choice数据显示,彼时,共有85家上市公司入选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而在当时已上市的企业多达1774家。

若将已上市的1774家以2009年度的归母净利润为标准进行排序,我们会发现排名前30的企业中除了中信银行、华能国际两家之外全部入选,而且其他入选企业的净利润排名也相对靠前。

85家企业2009年归母净利润分布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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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行业分布上来看,85家试点企业多集中在银行、房地产、钢铁等国有企业占比较高、成长性相对有保障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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