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0日电 (罗琨)近日,中新经纬客户端自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华西证券于8月7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4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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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华西证券此番被列为执行人指向近期的一起融资融券纠纷案件。今年7月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由于华西证券提前挂单、强制平仓,投资者曾某将华西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自己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华西证券公司提前挂单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其平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资金安全及减少客户的账目损失,并非只考虑其自身利益,此次平仓的结果使得曾某信用账户及时止损。曾某主张华西证券公司平仓行为剥夺了其后续交易获利机会,给其造成了损失,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曾某主张华西证券公司的提前挂单行为导致挂单股票以跌停开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曾某的该主张,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曾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华西证券赔偿损失118万元及其他费用。

二审法院撤销了上述民事判决,认为华西证券公司提前挂单、强制平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赔偿曾某的损失以及损失范围如何确定,是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指出,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来看,华西证券公司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为由实施强制平仓,任意更改强平条件,虽然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华西证券公司在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实施强平时要告知曾某,但在本案中,曾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并未低于100%的情况下,华西证券公司未告知曾某就实施强平,这是曾某无法预见的后果,在7月8日17时以后至7月9日9时15分以前,曾某没有追保的可能,由于华西证券公司提前挂单进行了卖出申报,曾某在客观上也无法自行进行交易,丧失了减少损失的机会,该风险属于华西证券公司人为导致的风险,曾某没有追加担保的事实,是华西证券公司并未给曾某追加担保的机会,而不应认定为曾某未按照约定追加担保。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华西证券公司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时点对曾某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案涉股票已经成交进行了交割,无法恢复原状,华西证券公司应赔偿曾某因强制平仓行为造成的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华西证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损失38.80万元,并和曾某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二审判决书还指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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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