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其中鲜明的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体现了立法对人民群众关切的回应和关照。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确立了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表明,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

我国民法典可以称之为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1260条中目前有18条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可见,民法典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

作为庆祝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本期社科普及微课堂中,邀请到了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管洪彦,结合经典案例及生活中的常见实例,详细解读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民法典为什么确立绿色原则?又如何全面地贯彻了绿色原则?民法典的规定对未来的司法实践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得我们关注。

管洪彦认为,民法典中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绿色原则,而且在分则中规定了相关主体的绿色发展义务,提出了绿色发展的行为要求,规定了保障绿色发展的责任制度,进而形成了系统化的绿色原则、制度和规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法典不是零星点缀的“绿色”,而是贯彻始终的“绿意盎然”。民法典中确立绿色原则并且通过一系列得力措施保障其实施,必将有助于树立人们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进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这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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