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柞水交警曝光三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例,望广大驾驶人吸取教训。

案例一:2020年08月04日22时46分,安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AQ*M*1 小型汽车,由柞水县下梁驶往县城方向,行驶至211国道855公里 +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安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 61mg/100ml。

处理结果:安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安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

案例二:2020年07月28日22时00分,余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 A*2*WZ号小型轿车,从柞水县城向柞水县党家弯月泉山庄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柞水县211国道848公里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 76.8mg/100ml。

处理结果: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余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

案例三:2020年07月29日21时22分,李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 A*C6*Z号小型轿车,从柞水县乾佑镇马房子村向下梁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柞水县下梁新街5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3mg/100ml。

处理结果: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李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