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为规范固体废物(本程序中所提固体废物均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行政许可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移入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单位能力核查。

(三)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转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范围

(一)省内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的审批;

(二)省外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的审查意见;

(三)省内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利用的备案。

三、工作程序

(一)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

1.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前,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合同;

(2)固体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3.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

4.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固体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贮存、处置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固体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固体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经同意移出的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厅领取同意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决定书,并按照转移贮存、处置计划转移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实施转移前应登录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报告转移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时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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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5个工作日内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否退回申请单位是受理征求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材料补正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同意或不同意移出贮存、处置的决定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领取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登录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报告转移情况

1.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份):

(1)固体废物转移贮存、处置申请表;

(2)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合同;

(3)固体废物转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移出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书面答复意见抄送接受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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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的,应当在实际转移前将固体废物转移计划、利用合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上传至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备案,经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确认后可认定备案。

四、标准文书《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五、附则

本程序自2020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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