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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李文胜,男,汉族,1970年10月04日生,法学本科。1991年8月参加盘县人民法院工作,现任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

说一起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执行案件

盘州市某乡人民政府与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向盘州市某乡人民政府返还预付款907480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律师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若不按期返还,还要承担违约金2618079.8元。并由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2元,保全费5000元。

后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盘州市某乡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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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立案执行后,经查,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之规定,本院依法将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的经营者田某追加为被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经营场所内的物品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但没过几天,承办法官了解到,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内的封条被人撕毁。这是赤裸裸的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经过到派出所查看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门口的监控,确定撕毁封条的正是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的经营者田某。本院于查看监控的当日在钟山区某家居生活馆内将田某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第(六)项之规定,分别对田某处予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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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资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涉嫌刑事犯罪

田某在被拘留后,仍然不履行义务。这时,承办人了解到一条重要的线索:田某的某网络资金账户中,在调解书生效后仍有巨额资金往来,但就是不愿偿还债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我院已将田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局。田某面临的将是法律无情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