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四川政法声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8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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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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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此类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矫治教育,这些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来源:共青团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