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公交车时胳膊被车门夹住,乘客倒地受伤,为该咋赔打起官司——

受伤乘客能否认定为“第三者”?

公交车上下车时,胳膊被车门夹住,而司机又没有注意到,开车前行,造成一乘客受伤。受伤的乘客是属于车内乘坐人员,还是车外的人员?能不能适用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8月7日,记者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到的这个特殊案例,通过法官的梳理,也许能解开读者心中的疑问。

事件

下车时车门夹住胳膊致使受伤

周某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站牌下车时,脚已着地,但胳膊仍扶着车内,王某未注意观察,即关门起步。车后门夹住周某某胳膊向前行驶,王某发现该情况后又开门导致周某某摔倒,造成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周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十多万元。

判决

两级法院认定适用第三者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则王某应承担周某某的全部损失。王某是公交公司的雇佣人员,其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其雇主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则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周某某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机动车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独立于车外的不特定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周某某是公交车的乘坐人,其身份已经固定,其是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的,像这样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应该属于车上人员,而不是车外的第三者,不能按第三者险赔。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是在车门重新打开后摔倒在地受伤的,其受伤时已经在车外了,不符合“车上人员”的空间特征要求,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坐人员转化为独立于机动车的车外人员,也即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中的“第三者”,故此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释法

法官释疑解“争议”

该案承办法官王立谦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该条款并未将上下车人员明确为车上人员。

从交强险的性质及设立目的来看,其属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强制性险种,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和医疗救治,故交强险是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只要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都应视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方能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都能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和救济。

本案中,周某某在事发时双脚已落地,其身体重心已离开公交车,因司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夹到周某某的胳膊,并在起步行驶过程中将其拖倒在地致伤。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车辆之外,从危险的控制力角度而言,周某某与车辆外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不符合“车上人员”的空间特征要求,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坐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站不住脚的。(全媒体记者 王勇 通讯员 陈立丽 尹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