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先动手打我,我却被行政拘留,这是哪门子道理?

谁都知道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就是让受欺负的人还手有理,可为什么那混蛋先动手打我,我还手,警察却说我不是正当防卫?两个小孩子打架,老师叫过来都要问一句,谁先动的手,凭什么?

这是我一个朋友前几天找我哭丧着脸说的话。

为啥别人先动手,他还手,却不是正当防卫,还被警察带走,落了个行政拘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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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

我朋友小蔡(化名)和他的三五兄弟在大排档喝酒,结果隔壁桌闹腾的动静很大,推推搡搡的把小拖其中一个朋友手给烫了一下,倒不严重。

小蔡,就抱怨了几句,不知是不是流年不利,人都暴躁,隔壁桌不依不饶,接下来口角升级,越骂越气,隔壁桌一男的上去就给了小蔡一拳,小蔡一想,绝不能忍,立马还手,两边朋友有劝架的,有上手的,反正一阵混乱,最后以酒瓶子碎片扎到小蔡其中一个朋友,血冒出来,警察,急救都到了。这事终了。

最后一鉴定,小蔡拿受伤的朋友为轻伤,对方打伤小蔡朋友的那人被刑事拘留。小蔡他们本来觉得大仇得报,真是活该。结果警察接下来给了小蔡一个文书,涉嫌殴打他人,行政拘留。

小菜傻了眼,凭啥啊?

海量信息时代,关注我,也好彼此相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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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掰扯掰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了正当防卫,总的来说,就是为了保护正当利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动不负刑事责任。

这本来合情合理,可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就像小蔡,可警察说这不是正当防卫。老祖宗都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可为啥法律不支持我们。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条款的设立是希望阻止迫在眉睫的伤害,就是除了还手打回去,你没有别的办法保护自己了。

小蔡当时可选择的是报警,躲避(虽然很憋屈),可如果还手了,就会造成事态扩大,本来小蔡的朋友可能不需要被扎一血口子。而双方的互殴,是双方都积极的希望暴揍对方一顿,最好把他揍哭求饶。而不是正当防卫,是行为人再不还手就可能会有死伤。

这一点在现实中警察处理案子中也是秉承这个思路。所以警察宣传时候有一句经典语句:不要打架,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

话说这让暴脾气怎么忍?算了,不要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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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几点:

1. 传说中的特别防卫权是啥?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是都这么大事了,不考虑那么多了,总比死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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