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停车位是公共交通资源,是为方便大家停车,解决停车难问题而设置的,但部分停车位却被一些人私自占用,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给道路交通造成影响。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停车位需求急速增长,为了缓解市民出行停车难问题,胶州的很多路段统一规划了不少公共停车位,但就这些原本提供给全体市民使用的公共设施,却被部分临近的店主“霸占”。

胶州兖州路(常州路至湖州路段)、东关大街(福州路至温州路段)路段,“胶州身边事”小编走访发现马路两旁的公共停车位上,放置了锥形帽、废旧轮胎、电动车、水桶等杂物,刚好“霸占”着门前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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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东关大街段一辆私家车前后都有“堵截”,只将车头停进了车位,车尾却斜停在机动车道上。

城市公共停车位是公共交通资源,是为方便大家停车,解决停车难问题而设置的,但部分停车位却被一些人私自占用,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给道路交通造成影响。

“每次来这边办点事,停个车都得转半天,有的停车位上就放了那么个小东西,可是你就是停不下。”正在东关大街寻找停车位的朱先生说,这些道路的车流量、人流量都比较大,眼看着“空空”的停车位停不进去,他就感到很生气,而且这样寻找停车位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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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谈中,有市民说,胶州市是全国文明城市,商家这样“花样百出”的占用有限停车位,非常影响市容市貌,是非常不文明的行为。

“说到底,商家私自占用这些公共停车位,是觉得自己花钱租了店面,门前的车位理应归自己使用。”市民陈先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而且这样“霸占”着停车位,来了客户正好让客户便利停车,吸引客流再次到他店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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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交通资源, 属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这绝不是 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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