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桌人喝点酒活跃下气氛,喝酒要适量,开心就好,千万不要过量饮酒,更不要劝酒。2017年的一天,重庆的陈先生请从广州来重庆考场火锅生意的

肖某

(化名)等4人。当天晚上一起在江边渔船(水上餐馆)吃饭。除了肖某4人,陈先生还邀请了自己的同学、朋友一共7个人陪同,大家一起喝了3斤白酒和53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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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饭过程中,肖某主动脱去了上衣要到长江游泳,被大家及时劝阻了。大概1个小时后,肖某上厕所后,竟脱去上衣,直接从渔船的栏杆跳入江中。同桌上厕所的郑先生听到落水生,第一时间发现肖某已经在水中游泳了,立即呼救“肖先生跳江了”。一行人赶紧大声叫喊叫肖某往江边游,游着游着,人就没了。同桌方先生还有一名餐厅工作人员下水施救,结果还是没有找到。5天后,肖某的遗体在长江水域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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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肖某的家属将当晚聚餐人员告上法庭,索赔66万元。重庆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请肖某一行人吃饭,尽地主之谊,行为本身跟肖某跳江无直接关系,并且事先征求了肖某意见是喝白酒还是啤酒,吃饭期间,互相没有恶意劝酒行为。渔船栏杆116厘米,不慎坠落的可能性不大,死亡原因是从渔船二楼跳入江中游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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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餐过程中,肖某曾脱掉上衣准备下水被劝阻,聚餐人员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肖某作为成年人,对长江游泳的危险应该有基本的判断,而酒后的肖某忽略了长江里游泳各种不确定性,导致溺水身亡,肖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肖某跳入江中,一行人进行了呼救和救援,尽到了救助义务。某家属要求聚餐人员承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判决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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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肖某明知江中游泳有危险,不顾劝阻下水,并且是从餐船2楼跳下,无法估计水下情况,完全是作死的节奏。他应该为自己的死负责,家人想讹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决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