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8月8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两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首次启动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常委会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大会的做法,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大会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称,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9年初启动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

南都记者关注到,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共32条。增设“总则”一章。

其中,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加强与各国议会和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

沈春耀介绍,此次修改,考虑到组织法的完整性,为体现组织法的特点,对大会的任期、召集等根据宪法规定补充了相应内容。同时,根据目前实践需要增加规定:根据代表团工作需要,会议秘书处可以调整个别代表所属的代表团。

主席团在大会会议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以往主席团的职权散见于相关条文中,为了进一步突出其地位,草案采取列举方式对主席团的职权进一步予以明确。

为与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还增加了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内容。

沈春耀介绍,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同时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和罢免制度。此外,还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席大会会议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明确了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目前实际做法,增加规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草案特别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常委会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大会的实践做法,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大会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的日期由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草案还明确,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在大会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

草案根据实践做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席大会会议。

为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沈春耀介绍,草案根据以往做法和今年大会的实践经验,明确大会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增加规定大会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参考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规定和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大会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通过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发展,进一步完善计划和预算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