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停产停业损失要参照国有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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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厂房被强拆的维权过程中,企业家想要提高补偿,比如对房屋损失、青苗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土地租金损失、工人培训、市场开拓费用损失、未来预期合同收益等是否应予补偿,存在诸多疑问。面对强拆决定,有的企业家选择自己拆除,没有补偿,有的企业家选择依法维权,不仅依法得到合理赔偿,而且通过与当地政府的来回依法博弈,与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桥梁。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拆迁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史西宁律师带大家看一下最高院关厂房及农场,青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判决,希望帮助被强拆的企业家提供有力武器,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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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满园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租协议,取得农业局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灵川县政府2012年8月28日在《桂林日报》刊登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向金满园公司下达《通知》于6月10日前完成企业搬迁及土地清表工作,2013年6月27日,灵川县政府进行了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工作组对金满园公司厂房内的铁皮石斛种苗进行了清点,评估出在产生物制品价值915.39万元。2015年5月22日,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金满园公司属于违法建筑,责令金满园公司自行拆除。

金满园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灵川县限拆决定违法。诉讼期间,金满园与灵川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政府只同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含自拆费用)予以补偿共计3128305.2元。

金满园公司继续就铁皮石斛种苗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土地租金损失、工人培训及市场开拓费用损失向桂林中院、广西高院起诉县政府,最高院判决灵川县政府三十日内支付灵川县金满园铁皮石斛种苗补偿款5728606元、停产停业损失1499284元,共计7227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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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铁皮石斛种苗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土地租金损失、工人培训及市场开拓费用损失是否应予补偿以及补偿标准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金满园公司属于经农业部门批准依法在集体土地上从事设施农业的企业,政府征收时,铁皮石斛作为设施农产品,应当予以补偿,判决灵川县政府给付金满园公司铁皮石斛种苗损失9547677-9547677×40%=5728606元。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关于工人培训及市场开拓费用与征地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