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住晋城市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2月1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于2015年8月左右在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沙河口附近开始经营河南耐趣尔24小时成人用品**店,销售由该公司配送的成人用品。后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3月先后三次,在明知所购进的保健食品无任何正规票据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采用微信付款快递收****,以每盒15元的价格从微信号:chenjiahui2007微信名称:A1店夜太美(保健品专卖)处,购进名称为“精品伟哥”、“一片大好”等保健食品,共花费约1200余元。而后以每盒30元的价格放置在自己经营的**店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975元

经鉴定,张某某销售的上述两种保健食品中均含有《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规定的他达拉非、西地那非。其中,“精品伟哥”中他达拉非含量为:15.1mg/kg,西地那非含量为:64.1mg/kg;“一片大好”中他达拉非含量为:43.4mg/kg,西地那非含量为:4.85×104mg/kg。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保健食品无任何正规票据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从他人手中购进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