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停车辆实施拖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打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即日起,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拖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应当在指定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一车一位按指示箭头有序停车。禁止乱停乱放、禁止逆向停车、禁止路面长时间停放、禁止在城市人行道和盲道停放机动车辆,违反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执法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予以ロ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一律予以拖移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