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概述

注: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方便阅读!

王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遇到了身强体壮的男子李某从公共卫生间中出来。李某见到王某后,趁周围无人便要对她图谋不轨,王某挣扎之时发现自己不是李某的对手,于是就假装顺从,要求李某到一个较为平坦的地方。

到了该地之后,王某趁着李某脱衣裳刚好蒙住自己双眼的时候,一把将其推入粪坑。后见李某要爬上来,王某连续对他踩了几脚,最终致李某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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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就是刑法学界的经典案例“粪坑案”,同时也是法律初学者入门时最好的教学案例之一。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的是强奸罪未遂,这自然不必多言。可是针对该案中王某将李某踹入粪坑并对其连踩几脚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出现了较大的争议。

接下来,笔者结合《刑法》的规定,将案件行为分析为如下

什么是事后防卫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后防卫。

该定义指的是不法侵害现实已经结束,但是受害人依旧以为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而实施防卫,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发生。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虽然该概念带有“防卫”两个字,但其本质并非正当防卫,所以它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故受害人构成事后防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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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第一阶段争议之时,王某所为构成事后防卫的呼声是很高的。具体分析而言,就是因为李某在被踹入粪坑之后,他对王某的暴力强奸行为在当时看来已经停止,李某已经没有再实施暴力行为。

所以,王某将李某踹入粪坑后还连踩其几脚的行为,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而是会构成事后防卫,对此,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再深入其次探究的话,王某连踩李某几脚后,可以认为她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并且她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致李某无力再爬上来,李某有被淹死的可能。对此王某放任了李某的死亡,对李某的死亡持有间接故意。

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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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本案真的就能这么定性吗?我们对于正当防卫的看法难道就要站在上帝视角(第三者视角)观看吗?

王某所为构成正当防卫

非也。

这也是我在前面文章中提到的一个观点,我们要还原正当防卫的现场,一定要设身处地,把自己视为当时的受害人,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理性看待整个防卫过程。我们不能脱离案件现场,站在第三者的上帝视角去看待正当防卫。

这么一来,该案的定性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我们把自己还原成王某来看本案,在王某看来,虽然说自己已经把李某踹入到了粪坑当中,但下对她并未产生现实的不法侵害。但是一旦王某放任李某上来的话,等待着她的可能是李某更加凶狠的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李某爬上来之后对王某再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几乎为100%,所以我们应当将李某的不法侵害视作尚未结束,正在进行(整体化的不法侵害)。所以,此时王某接连几脚将李某踩入粪坑的行为依旧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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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为李某实施的是强奸行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无限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对于李某的死亡,王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最终,经过巨大的争议过后,王某的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在法庭上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我常常认为法律是接地气的,是通人情的。毕竟是先有了人情才后有的法律,法律不过是对人情的底线作出了规定。

单单以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例的话,它为何会引起较大的争议,那就是因为人们认为法律规定脱离了人情世故。其实这样的问题只需要我们去转变思维,在遵循基本逻辑的框架内从具体的涉事人角度出发去看待整个案件事实,而不是用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心态去斤斤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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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个过程之后,我们就一定会发现,法律依然保留着那一份独有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