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东振兴公安永昌派出所获取线索称,某金属制品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偷排未处理污水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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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线索后,永昌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经实地调查发现,该金属制品厂在氧化生产线高温封闭环节中,在反应槽内擅自添加强酸、强碱、电解溶液(化学抛光液)等有毒有害溶液,反应过后产生的废水中,上述物质均有残留。然而,该厂并未对生产过程中残留的废液进行处理,而是私设暗沟、暗管、渗井,通过暗沟收集废液,利用暗管将废液导入渗井中存储,最终排入河流当中。这种废液排入自然环境,会对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人体直接接触可能会引发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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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7月29日,办案民警依法查封了该金属制品厂,对渗井中的废液进行取样和送检,并将该厂的法人及员工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该厂法人代表称对此情况并不知情,系该金属制品厂生产车间负责人郑某某私自实施的个人行为,而在讯问过程中,郑某某对其私自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污染环境的事实供认不讳。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厂非法排放的废液PH值远低于标准值,系酸浓度超标,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该厂法人代表因监管不严也将面临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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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工厂及法人代表已被移交至环保部门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丹东市公安局【原创首发】

编辑:雪枫、家明

核稿: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