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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宝兰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于近日由陆丰市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侦查机关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宝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组织“标会”(俗称圈会)的方式为幌子,以高额利润回报为借口,诱骗受害人范丽、范碧娟、刘永池、许晓贤、李少勉、范秀卿、施秀坛、车娇、傅赛菊等124人向其组织的“标会”集资,该“标会”一般以5个月为期限,每月农历初一日和十五日各集一次款,每次每份集款的金额从人民币10元至1200元不等,每人可以获得对应的利息(每月人民币20元至300元不等)。犯罪嫌疑人王宝兰集资以各种理由一直没有“开标”,2017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宝兰在收取范丽、范碧娟、刘永池等124人的集资款合计人民币4204460元,携款逃跑,并将集资所得的款项用于挥霍后,藏匿于汕尾市城区直到被抓获。

因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内容详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陈助理

联系电话:0660-8934628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要求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你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你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知悉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你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提供翻译。

7.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被害人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如你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证件知悉权

检察人员对你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10.侵权控告权

对检察人员侵犯你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1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权

如果你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询问时你有权要求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12.请求抗诉权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3.充分提供证据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你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

14.安全保障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障你及你的近亲属的安全。对你及你的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隐私权

询问中涉及你的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16.其他权利

对于你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的义务

你的陈述应当客观,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诬告陷害或者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2.接受人身检查的义务

你应接受检察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你进行的人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