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署,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行动,对VOCs无组织排放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执法。

挥发性有机物(VOCs)

专项执法行动

7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制鞋涂胶工序正在生产,对涂胶后的鞋子进行烘干的加热箱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气味刺鼻,车间北侧一排气扇正在向外环境抽排废气,南、北两侧大门均处于打开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采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在车间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监测发现,非甲烷总烃瞬时浓度值为29.36mg/m,该公司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超标。为进一步固定证据,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最新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排气扇外1米处、车间北侧和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用采气瓶取样。经化验室检测分析,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浓度为分别为18.0mg/m、33.4mg/m和13.2mg/m,分别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6mg/m)2倍、4.56倍和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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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

8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车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这是安徽省VOCs综合治理行动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法标准,同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快速检测方法,立案查处的厂内VOCs无组织超标排放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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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臭氧是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则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亳州市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反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案,标志着亳州市VOCs综合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既是执法检查又是一对一帮扶,为企业找“病因”,开“药方”,推动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综合亳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