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8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审议结果,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契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六处主要修改意见,具体包括: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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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建议对减免税情形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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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就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性、申请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相关情形以及个人信息保密等内容,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