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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

社交网络兴起后,似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爆出某企业高管的出轨信息,刺激社会公众的眼球。这些新闻往往都有以下元素:成功的中年男性企业高管、年轻貌美的女性第三者、原配妻子或丈夫公开举报。

7月28日,网上流出一段视频和举报信,据称是博时基金董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欧阳某出轨女下属,被原配妻子实名举报,相关视频为其妻子当场报警人赃俱获的片段。

而博时基金也毫不含糊,在该消息爆出的第二天,7月29日,博时基金官方即发布信息称,经调查,相关人员已离职,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不受影响。至此,这段新闻算是暂时告一段落,不过考虑到事件发展的影响,欧阳某与原配妻子之间的婚姻极有可能会以离婚收场,而且大概率会是协议离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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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时基金之前基金产品的公告我们可以看到,欧阳某能做到博时基金董事总经理的这个位置,也算是一步一个脚印,通过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走到今天。要是这件事没有发生或者说夫妻双方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欧阳某仍然能够稳坐博时基金高管的位置,管理中国内地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之一。

当然,婚内出轨在任何时候都不值得原谅,出轨方作为公众人物也不能从任何角度构成值得原谅的理由。

时间再往前推,时代中国CFO黄某某的“出租车门”事件、绿地集团高管陈某出轨下属事件,将高管们的私生活不检点放大到台前,对于当时个人而言,轻则导致当事人离职、夫妻矛盾公开化,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贪腐问题,构成刑事犯罪;而对于牵涉其中的公司而言,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公司控制权变动(离婚导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错失上市良机(“土豆网”创始人的离婚案直接促使公司治理“土豆条款”的诞生)。

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手段来规避公司创始人或高管的婚姻风险呢?

一、个人方面

一、个人方面

在夫妻双方感情未出现危机前,对于高管个人而言,可以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配偶承诺函》等对夫妻婚前婚内财产进行约定的形式,来保障自身对于公司股权的控制,免于因婚姻变故而导致公司股权架构的变更。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不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危机爆发后,则可以通过专业的《离婚协议》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协商对股权的处置,既可以保护隐私,避开舆论的关注,又可避免诉讼过程中的可能产生的股权分割情形。

二、企业方面

二、企业方面

对于企业而言,出于避免因高管婚姻危机引起公司控制权动荡(A股市场近几年频发的上市公司创始人离婚案导致股价动荡)的考虑,可以通过将股权放入信托,高管作为受益人的形式来保障公司股权控制人的延续性。

以2012年8月份龙湖地产创始人吴亚军、蔡奎两夫妻离婚案为例,作为港股上市公司实控人,吴蔡两夫妻此前合计持有龙湖地产逾75%的股权,但这些股份并非由双方个人直接持有,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常见的家族信托形式,也就是说这些股权的持股人实际为信托,同时吴蔡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当双方协议离婚时,只需将各自信托的受益人进行简单增减,即完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割,但同时又未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持股人的变更,降低了离婚事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仅稳定了公司的价值,也稳定了离婚后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