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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版抖音事件基于国际法角度的思考

—文/六娃 沉痛桑滴喵酱 —

(鸿思学社公众号:hongsixueshe)

近日,美国宣布即将禁用美版抖音(TikTok),除非字节跳动公司将该业务转给美国公司,该事件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笔者谨从法律角度谈一些对该事件的看法。本文涉及的部门法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兴趣的小伙伴可对以上三法进行系统学习。

首先给大家铺垫一个概念,国际经济法主要体现于WTO的主要法律制度,而该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部分,分别是“WTO的基本原则”和“WTO的重要协议”。二者均有约束力,跟国内法不同的是该基本原则可以直接单独适用,而国内法的原则不可单独适用。那么再具体一点划分:

1.基本原则有两个,分别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重要协议有三个,分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缔约国必须给其他缔约国最优惠的税收,那么一国对所有缔约国都最优的结果就是关税统一,而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两国边境地区贸易不受该原则约束。由于该原则与主体无关故不再赘述,大家仅需了解该原则仅限关税即可。“国民待遇原则”指WTO各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提供产品、服务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领域的经营者。带着这些我们回到该事件上,同样是一款产品,美国不允许字节跳动公司运营,却允许美国公司进行收购,否则就禁用,这显然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盗行为,其提出禁用TikTok的理由是基于国际公法领域认为抖音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但反手却允许美国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其进行收购,该行为表明美国不是针对产品本身而是仅仅对其经营者的歧视,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笔者认为该行为可能与美国扬言要退出WTO有关。反观我国的对外投资政策,在外商投资法中取消了外商投资的准入行政审批,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使得外商在中国投资中进一步减少了障碍。又加入了投资保护的一些列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不进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字节跳动公司在美国设立平台为目标国国民提供社交服务属于国际服务贸易,那么应当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小伙伴可能会问为什么不能适用TRIMs?这是因为TRIMs的“投资”专指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具体原因复杂不再赘述,故不能适用。GATS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两个与买有关,两个与卖有关,这里字节跳动公司属于商业存在,指在境外设立机构提供服务。GATS协定缔约国应当遵循市场准入的原则,美国虽然准入TikTok在其国内商业存在,但随后又通过行政干预迫使字节跳动公司退出经营,实质上是违反GATS协定的行为。

在全球化加速的今天,美国故步自封,言而无信损害了其国际信誉,不利于吸引外资,若美国坚持在错误的道路上走下去必然会被时代所抛弃,狼来了的故事告诉世人,信誉远远比一时的得失更弥足珍贵。

(鸿思学社公众号:hongsixue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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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大海 审核: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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