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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2020年小学招生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做好廊坊开发区2020年小学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教育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年龄

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

二、报名形式

报名方式:网络报名+现场验证;

网络报名时间:2020年8月13日8:00至2020年8月14日18:00;

现场验证时间及地点将在廊坊开发区卫计之窗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

三、报名条件

1.具有开发区户籍、监护人在开发区自有住房、户籍在此房产名下的适龄儿童。需提供证件: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加发票)、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2.开发区辖区内的现役军人子女。需提供证件:监护人军人证件、单位证明、居住证明、户口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3.开发区辖区内抗击新冠肺炎一线医护人员子女。需提供证件:监护人一线工作经历证明(所赴医院开具)、所在单位证明、居住证明、户口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4.开发区内各行政村居民子女。需提供证件: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5.具有开发区户籍、监护人在开发区自有住房、房户分离的适龄儿童。需提供证件: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加发票)、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6.具有开发区户籍、无自有住房、监护人及子女随他人房产落户;监护人及子女为单位集体户口。需提供证件: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加发票)、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含首页、监护人及学生本人)、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法定监护人双方无房证明、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7.非开发区户籍,在开发区自有住房人员的适龄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含首页、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均需提供发票)、该住所最近半年(2020年1月—6月)物业发票、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8.开发区企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不含广阳、安次、开发区户籍)随迁子女,需提供下列证件。①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含首页、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②居住证明: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法定监护人双方无房证明;③工作证明:就业证或劳动合同(需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最近一年(2019年6月—2020年6月)以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在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一楼大厅自行打印)。

9.开发区外来经商人员(不含广阳、安次、开发区户籍)随迁子女,需提供下列证件。①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含首页、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②居住证明: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廊坊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法定监护人双方无房证明;③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由税务部门盖章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10.原开发区娄庄村、西柏村民子女。需提供证件: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注:自有住房户参照第1条执行)。

四、安置方式

1.开发区将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安置到相应区域的学校。

2.因受班额的限制,如某区域内学校因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较多无法进行全部安置时,将按照本细则第三项报名条件的先后顺序进行安置,未能安置的学生将分流到其他学校进行合理安置。

3.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的适龄子女不予安置;在招生验证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虚假、伪造证件等情况的,一律不予安置,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报名要求

1.符合开发区2020年小学招生报名条件的,需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待现场验证时使用。复印件需统一装在档案袋内,并确保所提供材料齐全真实准确。

2.网络报名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电脑登录):

http://47.94.241.55:9526/sign/index.html

方式二(手机浏览器登录):

http://47.94.241.55:9526/sign-mobile/index.html#/login

方式三(手机二维码登录):

3.注意事项:在正式网络报名时间开始之前,报名人员不得登录注册,否则影响后续招生报名登录。

报名咨询电话:0316-6078255。

电话开通时间:2020年8月13日至8月14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新闻链接

廊坊市广阳区2020年小学招生验证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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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规范我区中小学入学管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本着“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本地户籍及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在安次区中小学申请入学。

一、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在外地上学或达到入学条件,要求回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属安次区集体户口,有房产的以房产住址为划片入学依据,无房产的,须提供廊坊市房产局开具的无房证明。

二、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已在安次区购房,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不需提供),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三、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在安次区务工,且在安次区辖区真实租房居住,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

监护人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就业证,与参保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廊坊市辖区户籍的还须提供居住证,具有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由安次区人社局出具的连续两年的安次区“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

注:2017年9月1日入学,只须提供2016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2018年入学的,须提供2016、2017两个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2019年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前两年的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两年为最高限。

四、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在安次区经商,且在安次区辖区真实租房居住,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

监护人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的一方身份证、不具有廊坊市辖区户籍的还须提供居住证,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安次区国税局盖章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安次区人社局出具的连续两年的安次区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社会保险证明条件,与第三条规定一致)。

五、监护人及子女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以户籍做为划片入学依据的,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

如以新购房住址做为划片入学依据的,还须提供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监护人具有安次区辖区乡镇户籍,在安次城区务工、经商,子女随其生活,要求在城区中小学入学的,证件提供按照《细则》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六、在安次区辖区内工作居住的现役军人子女,监护人须提供军人证件,单位证明和居住证明。

七、监护人子女在外地就读的,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在提交相关证件的同时,还要提供就读学校的标识码和全国电子学籍号。

八、上述各条规定涉及提交的所有证件,监护人在提交原始证件的同时,还要提交一份复印件,以备存档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虚假、伪造变造等情况的,一律取消验证,如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九、安次区中小学服务区片划定,依据入学新生数据分布,由安次区教育局每年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

十、本《细则》由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细则》自2017年3 月21 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一并废止。

关于《细则》中几个概念解释说明

一、监护人是指婚生子女的父母、合法的继父母或其他合法的具有监护资格且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其他自然人、单位。其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父母离婚的,依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监护人。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的文件。

二、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分为两种,一是非安次区户籍,随监护人在安次区购房、务工、经商生活的子女;二是属于安次区户籍,随监护人在外地上学且要求回安次原籍就读的子女;

三、初一新生入学,监护人提供的网签购房合同中,所标明的交房日期需在当年验证的5月1日前。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一年12张,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每年4张,由国税局出具。

关于《细则》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证件管理,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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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开发区文教卫生局

编辑: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