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当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在理念和技术上的突破性发展,婚姻家庭法由此实现了从政治法向市民法的转变。

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继承具有局限性,其回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仍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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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家庭法拓展的范围和内容存有空间

1、关于通婚禁止的问题。

《民法典》所沿袭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只考虑了血缘因素。

但从中国传统伦理上讲,对于宗亲属来说,无论是代际间还是同代间,即使血缘关系比较远,通常也是不允许通婚的;对于较近的代际间的姻亲,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允许通婚。

立法者在就通婚作禁止性规定时,忽略了中国传统伦理上代际身份、亲属类别等限制。

2、关于婚约彩礼的问题。

婚约和彩礼是流行于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的重要的婚嫁习俗。从法律的角度看,彩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婚姻契约缔结中的订金或保证金的作用,具有严肃婚姻观念的功能。

特别是在当下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广大农村地区,彩礼现象更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但《民法典》未能对此作出具体的回应实属遗憾。

3、关于事实婚姻问题。

《民法典》沿用单一的登记婚形式,未能回应传统仪式婚的价值,或将在某些情况下损害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者的利益。

毕竟事实婚姻所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通过不承认其效力或将其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就能解决的。

二、新婚姻家庭法仍需借助习惯、伦理等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

在当下的中国,民间的习惯性规则绝大部分都存留在婚姻家庭领域,而家事纠纷的内部性、可调解性的特点使这些伦理习惯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

由此说来,即使在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法律也不可能单独依靠正式文本来调整家庭关系,同样还需要借助民间社会规范来辅助纠纷的解决。

婚姻家庭法的回归是民法体系不断完善的结果。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有对传统的承继和对现实的回应,但由于受到法典自身的局限性、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以及本次民法典编篡技术上的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新婚姻家庭法仍有待补充完善。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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